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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对乙肝的规章?
释义
    劳动合同法里没有所述的规章。根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章: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章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章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因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章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指慢性乙肝病毒检测为阳性,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临床有慢性肝炎表现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于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感染HBV后会出现不同的结局和临床类型。慢性乙肝炎症长期不愈,反复发作,肝内纤维结缔组织增生,而其降解活性相对或绝对不足,大量细胞外基质沉积下来形成肝纤维化。
    患病者在就业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受到阻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章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章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章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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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