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二审都有哪些结果 |
释义 | 被告人有权上诉,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刑诉法上诉不加刑有什么具体含义 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是: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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