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若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已知的重大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购买时并未知晓自己患有该疾病,则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被保险人申报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但保险人在知道实际情况后仍然接受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得解除合同。 结论:如果购买时并不知晓自己患有红斑狼疮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若购买时已知患病而未告知,则拒赔是合法的。建议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