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
释义 |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三、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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