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责任险的弊端 |
释义 | 一、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人身保险? 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人身保险,依据有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制定时,将“责任保险”的规定编纂在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一节中,而不是在第二节“人身保险”中。这说明,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不是人身保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采取分业经营模式,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因此,责任保险业务是由财产保险公司办理的。 3、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第二十七章“保险纠纷”中,也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第二项。 二、雇主责任险中是否具有“受益人”? 在雇主责任险中不存在受益人,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据此可知:受益人只是人身保险中的概念,而雇主责任险不是人身保险,不存在受益人的问题。 2、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的原则,不允许出现“受益”的情形。而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将赔偿请求权人缩写成受益人,是错误的,是很不严谨的。 三、雇员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雇员当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理由是: 1、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内容,可以明确以下问题:“第三者”是保险金请求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请求保险人进行赔偿。而被保险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赔偿金前,保险人不得向其支付保险金。 2、结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雇主,而第三者是雇员,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3、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原理,雇主是责任的承担者,是赔偿义务人,不是“受益人”,相关法规也不允许雇主从雇员伤亡事故中“受益”。 试想,雇主仅仅缴纳几十、上百元的保险金,在雇员受到伤害后,雇主作为受益人能够获得几十万元的保险赔偿款,这将引发多么严重的道德风险? 四、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 1、《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投保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也是对职工的基础性、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民事法律,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投保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自愿进行的,是对职工的补充性保障,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保险合同约定的。 3、《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只是用工者对雇员所承担的最低保障责任,法律并没对最高额作限制性规定。现行政策鼓励雇主同时投保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但不允许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从法律关系、保险性质、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二者不冲突。雇员的生命健康权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并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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