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