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软件著作权的引用方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即可合法引用。 但若其引用的目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等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有什么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如下: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授权广播电台使用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视频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视频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视频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避免侵权 引用他人的作品才避免侵权的要求: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 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3、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私自剪辑别人的视频合法吗? 不合法。自媒体发布剪辑电影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属于侵权行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