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的概念及类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失业的概念 按照国际劳工局的定义,就业的含义就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所进行的活动。就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就业条件,如一定的年龄;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失业则是与就业相对的概念,所谓失业(Unemployment)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失业其实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根据对失业的界定,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劳动能力,即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龄和具备就业的生理、心理条件;(2)愿意就业,即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3)没有工作,即不具备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在劳动年龄之内(一般由各国官方确定),有就业要求并在职业介绍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但尚未工作的人,均为失业者。 2.失业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失业分为若干类型。 (1)从失业的形态来划分,主要有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所谓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做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失业的存在是正常的。 所谓季节性失业,是指由于季节变化或由于消费者季节性购买的习惯等原因而引起的临时性失业。有些行为或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的变动而波动,如受气候、产品的式样、劳务与商品的消费需求等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行业出现劳动力的闲置从而产生失业,主要表现在农业部门或建筑部门,或一些加工业如制糖业。季节性失业通过影响某些产业的生产或影响某些消费需求而影响对劳动力需求,是一种正常性的失业,随着技术的进步,季节性失业有减轻的趋势。 所谓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变动,而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导致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的失衡所引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就业人口的构成不合理,二是劳动力的供给质量不符合劳动需求所要求的质量。 所谓技术性失业,是指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替代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资本、技术密集性生产模式,越来越先进的设备替代了工人的劳动,对劳动需求的相对减小就会使失业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先进的科学技术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新生产业部门的产生和发展,为扩大就业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又会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www.guayunfan.com) 所谓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而导致的失业。这种失业与经济中周期性波动是一致的。在复苏和繁荣阶段,各厂商争先扩充生产,就业人数普遍增加。在衰退和谷底阶段,由于社会需求不足,各厂商又纷纷压缩生产,大量裁员,形成失业大军。与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失业状况不同,周期性失业的失业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是经济发展最严峻的局面,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有所恢复。 (2)根据失业的主客观原因,可将失业分为客观性失业和主观性失业。 客观性失业是指失业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企业破产、企业的撤销和解散、企业关停等,这种失业也可称为被动失业。 主观性失业是指由劳动者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失业,如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被除名或被开除的职工等。这种失业也可称为主观性失业。 (3)根据人们的就业意愿,可将失业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自愿性失业是指工人所要求的实际工资超过其边际生产率,或者说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而未被雇用而造成的失业。由于这种失业是由于劳动人口主观不愿意就业而造成的,所以被称为自愿失业。 非自愿性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愿意接受现行工资水平但仍然找不到工作的现象。这种失业是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策来消除。 (4)根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可将失业分为显性失业与隐性失业。 显性失业又称为公开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劳动者处于一种工作时间为零、工薪收入为零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这是一种明显的,可以看得见的失业。 隐性失业又称为亚失业,隐性失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了,但未能发挥其隐蔽的潜能,企业也不再以追求更高的劳动效率为目标。这种情况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曾经涌现。针对这种情况,西方经济学家琼·罗宾逊首次提出“隐性失业”这一概念。隐性失业本质上是指劳动者的就业不充分,从劳动时间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没有能够在全部劳动的时间内参与工作而只是部分地参与。之所以说是隐性的,是因为隐性失业者从形式上看,并没有失业,他们仍处于由雇主支付工资或自我雇佣状况。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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