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物的验收谁知道 |
释义 | 仓储物的验收是保管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一、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收货方的验收期限有哪几种 买卖合同中,收货方的验收期限有以下几种: 1、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验收; 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 3、无法确定合理期限的,检验期限为2年; 4、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5、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四项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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