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宁波市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最高和最低限制。最高限制是宁波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限制是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能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法律分析 宁波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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