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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西安市公证处电话:029-87201148。 公证程序和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申请人举证不足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60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公证处只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证明机构,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并不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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