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消费者投诉价格过高,经调查后经营者确实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应罚款等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