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汽车 (或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此保险中的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一切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 2、具体掌握是: 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第三者,但下车后这些人员除驾驶员外,无论是否本单位职工都可视为第三者;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按独立的经济户口划分),无论是在本车上或车下都不属于第三者;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也都不属于第三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规定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