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二、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