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 |
释义 |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规定办理。 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 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法有: (一)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执行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专业人才的,必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市统一分配计划。 (二)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共同承担的原则,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实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应结合本市经济形势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确定。其中,县级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满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经满编而需要接收转业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其编制可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所需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保证;转业干部自愿到司法、民政、水电、林业等系统边远单位工作的,进入本市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职务和生活待遇可以适当照顾,有条件的,户口可在本市市区。 士官转业之后可以安排复员,可以自主择业,也可以安排退休。安置方法与士官的军龄有关,军龄在10年以下的,选择复原这种方式;军龄在10~20年之间的,选择自主择业这种方式;军龄在2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每个月按时领取退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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