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音频播放权? |
释义 | 播放权是作者授权他人以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种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等。作者通常需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该权利,因为播放需要使用国家财产设备。 法律分析 播放权是指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 这里的传播方式通常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种传播方式。 其中,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 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像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 播放权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文学作品,还包括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 但是,由于播放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设备等这些国家的财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项权利。 拓展延伸 音频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是什么? 音频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涵盖了对音频内容的独占权利。根据版权法,音频版权持有人享有制作、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这意味着未经版权持有人授权,他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传播该音频作品。此外,音频版权还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名称的使用权。如果他人侵犯了音频版权,版权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起诉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等。因此,音频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确保了创作者的利益和作品的合法权益。 结语 播放权是作者授权他人以特定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传播方式包括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无线广播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卫星;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和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播放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电视剧和音像制品等。然而,由于需要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设备,作者通常需要通过许可方式让其行使这项权利。音频版权的法律保护范围涵盖了制作、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侵犯音频版权将面临法律追究,保护了创作者的利益和作品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