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是由江西省政府发布实施的一份管理办法,主要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一、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2.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3.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4.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5.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6.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3.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抢险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