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重整和 破产清算 的区别在于1、 破产重整 是 企业破产法 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 债务 调整,以帮助 债务人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产清算是指宣告 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以后,由 清算 组接管公司,对 破产财产 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制度; 3、破产 法规 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属于破产程序中两个不同的子程序,重整可向清算转化,但是清算不可以转向重整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