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可以短途驾驶机动车吗 |
释义 | 不可以。精神药品往往抑制神经兴奋的作用,容易导致嗜睡。这种情况是不宜开车的,否则精力不容易集中,容易导致车祸的。 我国法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即无证驾驶,将处罚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是属于非常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因为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将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二、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三、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情况明晰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付款。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双人验收入库,做到货到即验,清点到药品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五、进出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 六、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瓶和贴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销毁。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由专人保存。各科领取、退回处方均应进行备案登记。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药房和药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及进出库等各项工作,严防盗、骗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各临床科、室手麻科所备用的抢救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由专人按规定管理并具有相应的防盗措施和交接记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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