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事业单位“中人”基本 养老金 计算办法,因为部分省市视同缴费指数办法没有确定,暂以2014年9月 工资 标准按老办法计算,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确定之后,即会重新计算。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中人”按新办法重新计算之后,并非一定会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可能会比现标准低。低于现标准的,按现标准执行。 法律客观: 《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