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1、人保是嫌疑人亲友担任保证人,财保是提供一定的现金担保; 2、人保保证人有监督和报告义务,财保不存在此类义务; 3、人保保证人违反监督和报告义务的,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财保嫌疑人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的,没收保证金,收监羁押。 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一般不可以同时用。两者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取保候审中人保和财保一般不可以同时用,但也没有先后顺序,而是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属于二选一。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