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原则:编随事走,人随编走 |
释义 |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安置将按照基本原则进行,包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不允许混岗混编现象,自身能力不匹配不能成为公务员,撤销或转企的职能划转给其他单位,公益服务职能整合后,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变。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改革后,各项措施都在落实,体制内早就发生巨变,已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事业单位发展了,在深化改革大趋势下,人员安置会随着职能转变,影响数百万事业单位职工,据悉,人员分流安置将按照以下基本原则来进行。 遵循总的基本原则“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事业单位整合或者撤销,行政类职能将划归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要知道行政类编制是总量控制的,不能随职能大批量的转换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单位不允许出现混岗混编的现在。假设你调到某部门,编制也会跟着你所做的事情的变化而调入该部门,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混编现象,这就是职责不问的主要问题,比如提了科长,但是只拿工资,不执行权利这就是不应该的。所以行政职能整合到机关,原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编制,随着职能转换为行政编的可能性基本是没有的。 再就是如果事业单位没有并入行政序列,自身能力无法跟公务员岗位相匹配,那就不能成为公务员留在原岗。 通俗来讲如果甲单位要撤销、转企、或者转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就会把相应不合适撤销或带走的职能划转给其他单位,这种最好办,被划转的人员编制都不用变直接划转,倒是由事业编单位划到行政编单位的情况还需要某些程序来转编制,比如这次辽宁的事改和五大综合执法机构改革。 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人员编制可随着同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发生改变。 结语 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人员安置成为重要问题。按照基本原则,应根据职能转变对分流人员进行安置整合。行政类职能应划归行政机关,不得混编。如果事业单位无法匹配公务员岗位要求,不能留在原岗。撤销或转企的单位会将不适合的职能划转给其他单位,划转人员编制可直接调整。公益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人员编制可随同职能转入新单位,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变。随着深化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将迎来更多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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