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代诉讼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
释义 | 当前的诉讼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二是取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三是混合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同的诉讼模式对裁判适当性的影响不同。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在于注重发挥受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当事人的自身处分权,“自己的事情由自己作主”。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参与庭审,并积极搜集提供证据以说服法官作出利于已方的裁判,裁判者只是处于消极的中立地位,裁判的结果诉讼的成败,可以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的多寡,也就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因此,对裁判结果当事人更易与接受,裁判的适当性也更容易体现。但是,由于当事人主义过分要求法官的消极中立,有时会拖延诉讼周期,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有时也会产生怨言,裁判的适当性也会大打折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往往忽略当事人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裁判的结果在于裁判者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否则,裁判者要负“错案”追究责任。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裁判者往往只相信自己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受裁判者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没有任何主动权,不能得到起码的尊重,裁判的结果当事人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其不能得到基本的尊重,受裁判者对裁判结果往往不易接受和服从,有时甚至胜败双方都不满意。因此,裁判的适当性很难得到认可。但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有其自身的优点,就是能够弥补当事人自身举证能力不足,便于较快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高效率的诉讼有时也会使裁判的适当性得到认可。 认识到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利弊,两种诉讼模式互相取长补短,而形成了一种兼采两者之长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能充分发挥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因此更能体现裁判的适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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