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以下人员不得进入法院: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醉酒的人、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4、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5、拒绝接受安检或不听从安检人员安排的人; 6、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物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