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噪音投诉找谁投诉 |
释义 | 居民楼噪音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公安管理室内装修噪音,城管管理社会生活噪音,环保局管理工业噪音,交通委管理交通噪声。城市噪音扰民标准包括分贝限制和时间限制。处理噪声扰民可向公安、环保、城管投诉。噪声排放单位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责任制。 法律分析 居民楼噪音管理部门如下: 1、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 2、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 3、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 4、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 一、城市噪音扰民的标准以下: 1、一类生活区自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百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度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问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二、噪声过大扰民处理如下: 1、首先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或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突击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的,对于此类噪音可以响公安部门投诉; 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3、还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语 合理管理城市噪音是保障居民安宁生活的重要任务。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主要管理室内装修、广场喇叭等噪音,城管负责涉及社会生活的噪音,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交通委负责道路交通噪声。根据标准,超过规定分贝的噪音属于扰民行为,居民装修时间也有限制。对于噪声过大扰民的情况,可向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投诉。《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建立责任制度,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我们应共同努力,共建宁静、和谐的城市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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