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户口可以在不改变户籍性质的前提下,回原籍落户:而且必须户口原籍地的集体愿意接收;2、非农业(读书外迁)户口性质的,迁移户口后也只是在该村挂靠,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低保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