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3200元/人·年,提高到3600元/人·年。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民政局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