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裁判庭主要负责涉执行程序的实体性争议问题的裁决处理, 包括:负责本院管辖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含请示、上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以及上述执行裁判相关的请示等案件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