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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释义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监测,以判定和评价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的存在、种类、性质和浓(强)度;
    2、作业者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前检查、脱离工作时检查、病伤休假后复工前检查和意外事故接触者检查等;
    3、高危和易感人群的随访观察;
    4、收集、发布、上报和传播有关职业危害的判别和评价资料,包括工作环境监测、作业者健康监护和意外事故的数据;
    5、工作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6、安全卫生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控制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7、估测和评价因职业病和工伤造成的人力和经济损失,为调配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8、)编制职业卫生与安全所需经费预算,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
    8、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9、与作业者健康有关的其它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预防接种、公共卫生教育等。
    10、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职业健康质量保证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检验和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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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