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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备离婚,但是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房子按人头分的但是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释义
    您好,无论房产证是否有您的名字,这套房都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你们可以先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由法院按照相关法规和事实去判决这套房的归属问题。
    在离婚时你们夫妻俩可以自行协议该房屋的归属。如果就该房屋的分割达不成协议的话,您可以上法院起诉来解决该房屋的分配问题。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协议不成或者没有协议的话。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房子在谁的名下的,只要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双方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子就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关于离婚后,这套房的归属问题的话,可以协议房子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给予男方适当的双方接受的补偿。如果协议不成的话,您起诉到法院的话,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去判决财产的归属。大概率房子也会判给女方,并且让您给予给男方一定的补偿。
    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存在有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手段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存在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违法行为,所以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他们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是违法行为实施者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少分的具体份额或比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分、少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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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