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业务类型,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的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2、选择办理地点,被投靠人户口所属公安分局办理。 3、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4、等待审批。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机械增长计划安排办理,如当年计划安排执行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5、审批同意。 6、到拟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迁出户口。 7、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法律依据《户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