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法律依据: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