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找劳动局吗 |
释义 | 没合同找劳动局也是有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拿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证、饭卡、工资条等证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年内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者合同的,则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但是要是没有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去劳动局也没用。 一、要不到工资也没有证据怎么办 没有证据,可以带身份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证据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可以要求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赔偿 1、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辞退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于违法辞退,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3、员工维权途径 法律已经针对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补偿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劳动者究竟该怎么维权呢? (一)准备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维权流程:双方协商→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供证据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如果劳动者在前面两个方法中已经能够解决问题,那么就没必要诉讼了。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哪些情况下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 1、劳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部分地区需要提供)。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委不收费;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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