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括下述七种,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以上七种情形,除了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情形处理程序比较明确外,其他五种情形的代表资格终止需否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律和工作需要的角度来说,提起代表资格终止的一般应当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或者其常委会),至少要正式履行必要的工作上的手续。这也应当包括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形。 二、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后的公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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