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 |
释义 | 一、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内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因此,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在认定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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