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街卖唱依据什么法律条款 |
释义 |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街头卖唱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大批人围观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一点可能也无法回避,如果你只是“唱”肯定没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禁止公民为大家无偿歌唱。关键是“卖”,是不是有非法经营的嫌疑呢?事实上,在不影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在街头卖唱,公安部门一般不会管,但城管会管。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法律,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有在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街头卖唱则是以商业为目的,卖唱的“卖”之一字决定了表演者并非是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很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过这种侵权属于民事范畴,不告不理!除非原唱起诉,否则司法机关不会干涉 当街卖唱属于文化现象应理解宽容 街头卖艺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也是一个文化现象,从古自今就存在,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国内有,国外也有,街头卖艺和街头乞讨应当区别看待。譬如:一些乞讨人员在卖艺过程中,强讨强要,污染环境、噪音扰民,有关部门是有法可依、是要管理的;从另一方面讲,街头卖艺也是人的一种生存之道,他们通过展示自己的才艺而有所收获,国内还有靠流浪卖艺一举成名的,只要他们不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社会各界应给他们多一点理解和宽容。 街头艺人是都市里的一种文化现象。一个城市要有多样的文化,街头艺术就是其中的一种,但如果发现街头艺人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交通,污损、占据公共设施,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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