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交税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信息准确受理申报,信息不准确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税服务部门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进行申报表盖章。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