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首先,遗嘱人应亲自撰写遗嘱全文,既能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能防止他人伪造、篡改和添加遗嘱内容; 2、其次,遗嘱人在自己的遗嘱上写明年、月、日、地。立遗嘱的时间对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的,以后期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能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3、最后由遗嘱人签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遗嘱需要更改和添加,应在更改和添加内容旁边注明更改和添加字数,并和删除的字数,并在更改和添加和删除处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