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择日宣判是否还需要开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在宣判过程中如有需要特别陈述或者特别提醒当事人的地方,需要开庭宣判; 2、案情简单明了的,有可能不开庭,直接发放判决书。 法院择日宣判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理间内,这个合理时间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规定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承办法官需书面报告,院长签字才能延期。 人民法院选择定期宣告判决,应以法定的受理期为限。此外,法院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