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怎么取证? |
释义 | 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询问等方式取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一方面,从庭审中法官居中裁决,控辩双方诘问与反诘问的真相发现模式来看,强化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是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其庭前阶段的充分准备是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应然要求。再者,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调查取证的模式来看,调查取证权包括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两种模式。辩护律师的调查权不同于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其不具有公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具有作证的义务,但其履行义务的对象应当是国家而非其他公民。源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所具有的私权利性质,不可立法赋予其强制性效力。相应地,实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路径,在于保障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落实。 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现状 笔者调研发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存在自身动力不足,这与对刑法第306条的理解不充分有关。 从司法实务现状来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调查取证并不常见,尤其是在法律援助类案件中,申请调查取证极为少见。原因主要是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动力不足,部分辩护律师不重视庭前会见、交流辩护思路,更谈不上去调查取证,从而出现在庭审中当事人与辩护人各执一词,出现辩护相互抵消而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局面。当下盛行的独立辩护理论使得部分律师觉得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辩护,没有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何种程度的行为属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怎样的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模式不是有意伪造?对刑法理解的不充分会影响律师的辩护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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