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其中,拍卖是最主要的方式,不需要法院申请。变卖需要与出质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 (1) 折价,即当债权到了清偿期而没有被清偿时,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协议,由质权人出价购买质物,从而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2) 拍卖,在实践中这是动产质权实现的主要方式。质物的拍卖不同于抵押物的拍卖,不需要申请法院,由质权人自行进行,一般也称为自行拍卖。 (3) 变卖,以动产出质为债务担保的,债务人不还款时,质权人不能自行变卖质押物,应与质押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