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属于农产品。2,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