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改增之后,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因为不动产同样征收增值税,在以后厂房转让或出售时,计征增值税,纳税链接没有断裂。视同销售是属于税法中的说法,是增值税的八项视同销售的规定。而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要看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用于企业内部的,一率不能确认为收入,就如领用材料投入在建工程,就是如此。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属于增值税范围,直接按成本入账。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某产品。领用外购产品不用做进项转出,这个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可借在建工程贷存货-某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