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给付名词解释 |
释义 | 行政给付名词解释如下: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基本原则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平等原则; 3、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 4、合理比例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6、信赖保护原则。 特征如下: 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给付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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