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离婚管辖的原则 |
释义 | 民法典离婚管辖原则及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离婚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特殊规定包括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监禁的人、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并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不成立则驳回。上诉和申诉对法院审理不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离婚管辖的原则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民法典离婚管辖原则主要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对于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并且提出时间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将驳回异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情况,受诉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申诉管辖权问题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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