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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市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如何处理
释义
    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数变动或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时,也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申报登记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文件。单位人员变动需携带社保登记证和相关申报表。办理撤销登记需提供注销证明、社保登记证等文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供相应表格和资料。
    法律分析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4.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个人事项变交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结语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人员变动、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单位终止时,应在3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办理申报登记、人员变动、撤销登记或其他变更时,需携带相应资料并填报相关表格。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请单位及个人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确保社会保险关系的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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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