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捡到弃婴报案后不可以先养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1、收养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2、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4、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6、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先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