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苗过期处理条款的相关信息 |
释义 | 疫苗过期管理: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建立有效期检查制度,过期疫苗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县级疾控机构统一回收过期疫苗,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监督销毁。 法律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 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按规定销毁。 拓展延伸 疫苗过期处理条款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 疫苗过期处理条款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是指在疫苗过期后如何处理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疫苗过期后应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以防止过期疫苗被误用或流入市场。合规要求包括确保过期疫苗的妥善存储、标识和追踪,及时报告过期疫苗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过期疫苗处理制度和程序,培训相关人员,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疫苗过期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结语 疫苗过期处理是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标注并隔离过期疫苗。过期疫苗由县级机构回收并报告,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合规要求包括妥善存储、标识和追踪,及时报告处理情况,并遵守环境法规。建立制度、培训人员、加强监督,确保合规处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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