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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和性保险合同如何保障投保人利益?
释义
    所谓附和合同,指的是一种定型化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内的条款是早就由一方写定的,签约的另一方,就必须依这些条款行使义务,没有条件可谈。除了人身保险合同外,银行贷款的合同也是属于一种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多半是因为签约的对象很多,定约的一方(如保险公司或银行)无法一个一个地和对方谈条件,再逐项记录,有了附和合同,就可节省许多时间,而且使用起来也方便得多。
    正因为考虑到附和合同的缺点是定约的一方容易偏袒己方,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在纠纷仲裁时,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解释。
    其次,我们国家每一保险条款上市销售之前,保监会一定会事先审核这些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审核条款的公平性、严密性。只有那些审核通过的条款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避免投保人处于劣势而吃亏上当。
    第三,虽然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能改变,但保险公司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会视情况在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尽可能体现合同的公平性。
    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确立了三种规制方法:
    1)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2)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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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