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 |
释义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范围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是货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特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货主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同时又以货主的身份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具有双重身份;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货损、货差负责,但其可向分承运人追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多式联运(intermodality),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统称为复合运输,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多式联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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